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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医疗机构“十不准”

发布日期:2022-12-14    作者:     来源:     点击:

1、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2、不准以减免自付费用等方式诱导参保患者住院:

3、不准降低住院标准;

4、不准以医保控费为由推诿参保患者或催赶参保患者出院;

5、不准虚假、冒名、挂床、分解住院;

6、不准虚开或重复化验、检查、治疗;

7、不准违规将目录外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或串换药品、诊疗项目;

8、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或重复收费;

9、不准让参保住院患者到门诊交费;

10、不准拒绝或推诿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医疗生育保险投诉举报电话:0731-55576618

医疗生育保险投诉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工伤保险投诉举报电话:0731-5856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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