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住院介绍信、《工伤诊疗手册》就诊,《工伤诊疗手册》上必须有接诊医生详细的接诊记录,包括受伤时间(精确到时分)、受伤地点、受伤原因、受伤经过和诊治经过。旧伤复发人员还需携带《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经门诊就诊后,直接到收住病室办理住院手续,交纳一定金额的“住院自负预付款”。紧急情况下未能及时提供上述资料的,须在3日内补齐。
2、工伤保险病人入院后,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住院介绍信、《工伤诊疗手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必须留存由病室统一管理,以备工伤保险局检查和兑账用。病室工作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若发现患者与所持证件不符时应停止其工伤医疗待遇并及时通知工伤保险局处理,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在3日内报送《湘潭市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表》。未经审核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参保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能在医院挂账治疗,否则全额现金支付。
5、工伤保险办理住院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包括可在门诊完成的检查与治疗)的参保职工收住入院。无住院指征而收住院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
6、参保职工符合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要求继续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病人全部自负。住院时间参照《湖南省工伤停工留薪期标准》所规定的医疗救治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伤情特殊需延长医疗救治期,需所住医院在医疗期结束前一周提供伤情介绍并说明延长原因,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住院治疗。工伤职工医疗救治期后,对于有康复价值的必须转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7、工伤保险病人住院期间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工伤保险病人所使用的内置材料原则上只能使用目录内材料,由基金全额支付,若使用目录外材料则按“谁主张,谁买单”原则处理。如在伤情危急期间确需使用且无可替代的目录外材料,医院必须在抢救记录中详细说明理由,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手续报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使用的辅助器具必须在所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单位选购并备案,其费用不记入医疗费用中,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9、工伤保险病人住院只能使用工伤保险目录范围内(无限制使用)的药品,如在抢救期间确需使用无可替代的目录外药品,医院必须在抢救记录中详细说明理由,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手续报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10、工伤保险服务目录参照省、市的基本医疗目录执行,根据伤情需要入住层流洁净病房、重症监护室、特珠防护病房,必须严格掌握入住指征。工伤保险病人愿意住高档病房,由个人或用人单位承担超出工伤保险支付标准的床位费。下列费用均由工伤保险病人个人负担:治疗工伤、职业病本人同意或要求使用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目录外的项目及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进行康复性治疗以及旧伤复发治疗的费用;配备辅助器具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费用。
11、工伤保险病人不得无故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救治,确因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院或转外地治疗的,由所住医院提出转诊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同意后方可转诊,如伤情危急可先行转诊,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确认手续。不按以上程序转诊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2、工伤保险病人出院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4个。且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上述内容我已阅读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
患者签名:
代签人: 关系:香港正牌全年资料大全医保办
年月日
(此告知书请患者或其家属仔细阅读并签名后,交由病房责任护士留存在住院病历中备查)。